一、考生守则
1.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等统一规定的证件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接受金属探测仪检查,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
2.允许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HB-2B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字迹水笔、橡皮、英语听力调频耳机(无蓝牙等通讯功能)等文具。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草稿纸、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手机、无线耳机)、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智能穿戴设备等违规物品入场,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一经发现,将按违规处理,成绩无效。
3.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外侧桌角上,以便核验。
4.答题前应认真阅读试题册正面的“敬告考生”内容,按要求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成绩无效。除有特殊原因,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答题前还需将试题册背面条形码粘贴条粘贴至答题卡1上规定位置。错贴、漏贴、损毁条形码粘贴条将按违规处理,成绩无效。
5.必须严格按要求作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笔作答,填涂信息点时须使用HB-2B铅笔在答题卡上相应位置填涂,修改时须用橡皮擦净。只能在规定考生作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作答的,一律无效。
6.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依次完成作文、听力、阅读、翻译各部分考试,作答作文期间不得翻阅试题册。听力录音播放完毕后,请立即停止作答,监考员将立即回收答题卡1,得到监考员指令后方可继续作答。作文题内容印在试题册背面,作文题及其他主观题必须用黑色笔在答题卡指定区域内作答,选择题均为单选题,错选、不选或多选将不得分。
7.遇试卷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举手示意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8.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应考,拒绝作弊行为,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保持良好考试秩序。实施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将按违规处理取消成绩。对扰乱考场秩序,参与作弊团伙、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9.考试期间非听力考试时间,不得佩戴耳机,否则按违规处理,成绩无效。
10.考试结束后,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11.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教育考试机构将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考试作弊处罚条例
01《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节选)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下九类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抄袭他人答案,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04《长春工程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考试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四章第十六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八)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签写承诺书
各班级考前应按学校要求召开诚信考试教育主题班会并签写《长春工程学院诚信考试承诺书》。
编 辑|裴兴旺
初 审|王阳东旭
复 审|王芙蓉
终 审|郑 文